我法二执与我相法相
3.7 我法二执与我相法相
现行界中之法总分二类:依他起法与遍计所执法。
依他起法,佛学中又称因缘所生法,五位百法中,心王心所色法不相应行法,四位九十六法,皆属之。依他起法大多于真如中有其对应之种性。
遍计所执法,六七识上之我法二执及所生之我相法相属之。于真如中无其对应之种性。此类法不属于五位百法中之任何一类,至为奇诡难解,非有实体实体即指目乎真如中种性也可得。虽于第八染识中有其种子,非本有种子,乃一种后起之虚妄作用之种子也。然于真如中却无对应之种性;于一切种识中亦无对应之本有种子。仅安立于一种混杂作用上,于现行上安立于混杂作用上,于种子则以其妄种附于本有实种之上。纯然于现界中无因因指真如中种性或一切种识中之本有种子而起之虚妄法也。
然此类法之详情尚须细究。
我法二执只存在于六七识见分上。意识中之法执起于将时空语言等法境混入事色声香味触等五境谓之事中,即执事之时空属性为实有乃至执事有如名言所诠之自性。由此法执,前六识心王心所及色法皆落蕴中,成为五蕴。复于识蕴计我,余蕴计我所,于是我执兴焉。故意识中法相者,法境与事混成之带质境也。我相亦然。
七识中之法执乃因于所观第八见分中混入自业见分之独影,由此独影将刹那生灭相续之第八见分,联成一片,犹如旋火轮相。由联成一片,误为常一,于是法执生焉。于常一中以为若能主宰然,即我执也。此联成一片之旋火轮相,即第七识之相分,名为我相,实亦兼摄法相在内。乃由自业独影与第八识见分混合而成之带质境也。其种为杂种。一分与质同种,一分与见同种也。
由此可见,六七识所起我法二执皆由两种依他起法一属或性境或独影境,一属独影境混杂而出兴,即此混杂作用名为妄执。妄执者仅此混杂作用而已,别无实法也。我相法相皆由此种混杂所成之带质境也。于独影境起我执法执所成之我相法相,如梦中之情形,此处亦暂且权称之为带质境。由此可明,佛法中杂染与清净之真义:杂染者,二种依他法混杂而为带质境也;清净者,纯一不杂之依他起法也。或性境,或单纯之独影境。
妄执仅发生于六七识上者,因八识中唯六七具发生独影之功用故,五八唯性境故。
我法二执及我相法相,皆只安于现界上者,此处现界包括新熏种子。以此二者必由依他法混杂而有也。此种混杂仅可能发生于现界依他起法已出兴之后;若未出兴,仅存真如中不生灭之种性,则纯然各自依他起法之种性,无由混杂也。混杂仅可能于新熏种及现行中有。
现行上我相法相既由二种法混合而有,于种上亦然。故我相法相皆由杂种而生也。杂种者,即由见种与其相种混杂而成。我法二执既是见分上对于所执法之一种混杂作用,故执种亦兼带两头,一头在六七识别见种上,一头在所执法之种上。由此牵累,一聚心王心所见相别种皆成染种。
故舍染者,于现行上舍弃纯属后起之妄执也,非断其法;于种中断我法二执之种子也,非断其种性及本有种子。故权田雷斧大阿阇黎曰:一切法皆是本有,无一可断。此处一切法乃就依他起法而言之也,不包括遍计所执法。若遍计所执法则必可断,且当断。一切杂染善心烦恼心,皆有体法,无一可断。断之云者,仅断现行上之执及种上之执种也。彼不了义之相宗以净善染善,划然各别;其证菩提必欲断染善及一切烦恼之种现而别起无漏善,是不明染净之真实义也。是则混性为习矣。杂染善心及烦恼心上虽有执种,然皆有本有种子及种性,是即性也。将种性等混同于执种而欲一同断灭,是谓混性为习。断其执种后,混杂作用不再发生,依他起法纯一清净,或为现量性境,或为比量独影,由此种现皆成无漏。此即圆满后得智所行境界,是为究竟成佛。
——摘自孟晓路《七大缘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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